Information disclosure
企业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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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冶春食品生产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工作透明度和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企业信息公开,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业务管理和企业发展过程中产生、获得或者应用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成立企业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导信息公开工作。公司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公司信息公开应遵循及时、准确、合法、公开、保密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发布工作信息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形式
第六条 下列公司信息应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注册登记信息、管理架构、领导分工、人事任免;
(二)企业相关通知;
(三)年度相关规划计划;
(四)企业主要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五)企业招投标、集中采购等情况;
(六)企业招考、录用情况;
(七)其他应该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七条 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一)国家秘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正在研究讨论、尚未作出决定的企业信息;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企业信息。
第八条 公司信息公开方式以公司门户网站为主。
第九条 对申请人依申请要求公开的企业信息,一般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提供的,采取安排查阅相关资料、电话回复、电子邮件等形式告知申请人。
第三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依照本制度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息,由公司各部室汇总申请,视信息具体内容经公司主要领导或公司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同意后,提供给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通知相关部门通过公司门户网站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经上级部门转办的网上企业信息公开回复,由公司办公室呈报公司主要领导阅批,并转交相关部室办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对公司企业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对所属企业和公司各部室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由公司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与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一)应当依法公示,未按时提供公示内容的;
(二)公示内容不规范、不准确的;
(三)提供虚假企业公开信息的;
(四)擅自泄露涉密内容的,给组织和个人利益造成损失的;
(五)对转办的上级部门信息回复不按时办结、不主动整改信息公示问题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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